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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工商用户责任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1-04 栏目:产品中心


  【往事可鉴】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13年后发生爆炸,3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燃气泄漏燃烧致6死1伤,7名燃气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燃气从业者如何防范牢狱之灾?

  双碳背景下,城镇燃气工商用户数量持续增长,燃气工商用户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影响公共安全。对公开报道的21起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工商用户事故类别、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揭示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分析了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结果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工商用户使用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燃气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计安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引发事故的三大间接原因;燃气工商用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以男性为主,人员年龄结构主要分布在24-45岁之间,刑事判决定罪主要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随着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使用燃气的工商用户数量迅速增加,同时燃气工商用户事故时有发生,易造成群死群伤,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1】。据燃气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号每年发布的《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统计,2017-2022年全国发生用户燃气事故3369起,其中工商用户燃气事故822起,占比24.4%。2022年《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分析,天然气工商用户事故率是居民用户事故率的3.09倍,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事故率是居民用户事故率的4.30倍,该数据表明:工商用户事故率远高于居民用户【2】。

  本文通过对燃气工商用户事故的用户类型、原因、安全责任、刑事责任追究等做多元化的分析,探讨其相应防范措施。

  本文收集了2011-2022年间发生的21起较大及以上工商用户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工商用户事故),事故共造成124人死亡,27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47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等级规划区分,21起较大及以上工商用户事故中重大事故4起,占比19%;较大事故17起,占比81%。

  按照燃气类别划分,事故大致上可以分为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油烟气三类工商用户事故(油烟气是指油烟管道受热后,附着的油垢部分挥发形成的混合气体)。图1表明: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事故风险远大于其它两类。

  按照企业类型将工商用户事故划分为3类,分别是工业用户事故、商业用户事故、单位餐厅事故。图2表明:商业用户事故风险远高于工业用户和单位餐厅。

  对21起燃气工商用户事故直接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按照分类统计见表1。

  将21起工商用户事故调查的间接原因进行归纳分类,可分为12类。按照引发事故的起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列出法规依据。详见表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66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66 号修改)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66 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第 708 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66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按时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数的限制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第 6.1.8 的规定: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第 6.2.5 的规定: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业主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指工商用户)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管理系统作业规程》(CJJ/T 146—2011)第 3.3.2 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探测器与地面距离小于等于 0.3m。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明确了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活动,对于个人能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未作具体规定,在此引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作为法规依据供参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21起重大、较大工商用户事故调查统计根据结果得出:建议追究用户刑事责任35人,因死亡免除刑事责任追究8人,合计共43人。

  性别比例:43名人员中,男性39人,占比90.69%;女性4人,占比9.31%。可见,男性在工商用户安全管理中承担着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应着重关注工商用户涉及的男性人员的燃气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年龄结构:43名人员中可查询到年龄的有23人,其中,24-34岁之间的有7人占比30.43%,35-45岁之间的有9人占比39.13%,45-55岁之间有6人占比26.09%,55岁以上有1人占比4.35%。可见,工商用户从业人员大多分布在在24岁到45岁之间,占比接近70%,应加强对此年龄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提升安全能力。

  21起重大、较大工商用户事故可查询到判决信息的有9起,占比42.86%。该根据结果得出工商用户刑事判决的结果公开程度并未达到法定要求,建议法院提高该类刑事判决信息公开度,让更多工商用户人员了解到,如果燃气不正确使用导致非常严重事故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提升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作用。

  9起对工商用户事故刑事判决共判决26人,判决情况详见表3。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缓刑7人,缓刑适用率50%。

  工商用户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缘由分析表明:人的安全意识薄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的因素,例如工作人员忘记关阀、违章操作、私自建设、拆改燃气设施等都是由人的主观错误造成的。安全意识薄弱根本原因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责任未划分等。针对此,建议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抓关键少数,减少安全事故。具体包括:

  (1)源头把控,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在办理商业用户营业执照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地方燃气企业,分批次组织并且开展商业用户用气、用火、用电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用气知识和技能;大工业用户主要负责人需经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关键把控,提升直接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工商用户操作人员以厨师、锅炉工为主,该类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一是靠工商用户内部的专项培训提升,二是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加强现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升操作人员的用气安全知识技能。

  21起工商用户事故直接缘由分析表明:9起事故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物”最重要的包含燃气质量、燃气气瓶、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如何提升“物”的本质安全,要解决“增量问题”和“存量问题”。

  “增量问题”建议从产品质量合格和设计安装合规两个方向把控。燃气设施产品质量合格,一要从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建立、出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三个方面着手把控,确保流入市场的产品质量合格;

  二要推动出台相应规定,明确消费者不得购买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例如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

  “存量问题”具有风险高、整改难度大等特点,针对其痛点和难点建议:一是针对工商用户在用的不合格燃气灶具、气瓶、软管、阀门、调压器和未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情况,可采取以旧换新、政府补助、用户分担、气价优惠、以租代买等多种方式鼓励用户更换为新型的本质安全产品。

  二是针对不具备用气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工商用户,建议由燃气供应者强令停气整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加大整改核查力度,严防出现“纸面整改”。

  三是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为指导,各政府监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形成整治合力,切实以用户安全为主,整治一批、消除一批安全风险隐患,提升燃气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3】。

  21起事故调查报告中,有6起存在应急处置不当问题。工商用户尤其一些小型餐饮店对于应急处置知识匮乏,建议消防救援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工商用户组织并且开展燃气泄漏应急处置专题培训,通过培训使工商用户掌握处置燃气泄漏着火爆炸应急知识,具备事故现场基本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消防有关要求配备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具等应急消防器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规定,工商用户事故发生后,工商用户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可成为被追究的刑罚对象,案发后应热情参加救援工作,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通过争取从轻处罚条件,得到少判和判缓刑【5】。

  [1]陈跃强,彭知军,伍荣璋.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事故中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分析[J].城市与热力,2023(1):23-27 .

  [2]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中国燃气安全杂志社,燃气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号,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2022年全年综述)[EB/OL].(2023-03-18)[2023-10-10].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2023-08-11)[2023-10-10].

  [4]李华明,彭知军.四起通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分析与防范建议[J].城市燃气,2022(07):29-33.

  [5]李旭,彭知军,赵涛.燃气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分析及防范[J].煤气与热力,2022(11):B37-B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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